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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松绑!住建局发文:放开部分新房二手房转让限制!

发布:深圳小产权房网     日期:2020-05-11 10:01

  

东莞小产权房网2020.05.10发布

近日,东莞市住建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东府办〔2017〕46号文(即大家通常所说的“限售令”)中限购的时间点及执行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。

 
《通知》对两个事项进行了规定:
1、部分新房二手房不受两年限售令影响。
根据《通知》,只要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进行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无论是否已取得不动产权证,均不受“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”条款的限制。网签时间成为判断房源是否需受到“限售令”影响的最主要因素。
2、部分业主可通过转让新房二手房即时获得购房资格。
根据《通知》,只要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,通过赠与方式转让(须取得《房地产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》)住房的,不受“限售令”影响,不需等待两年才能获得购房资格。
从此次的条文看来,《通知》在一定程度解除了部分新房二手房的转让限制,有利于活跃市场,加快库存去化速度,同时加快市场产品流转,使购房者有更多选择。
从调控性质看来,此次的《通知》可以看成是东莞的调控放松政策,但放松的力度并不大,预计不会对市场形成太大的冲击。
 
附《通知》全文:
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
 
各镇街(园区)房管所(局),有关单位:
根据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》(东府办〔2017〕4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要求,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,现对《通知》第二条“交易转让”和第三条“执行时点”有关事宜明确如下:
一、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《不动产权证》,均不受“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”条款的限制。
二、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须在取得《不动产权证》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。
三、关于“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,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;接受赠与的,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”条款,明确如下:
1、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,通过赠与方式转让(须取得《房地产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》)住房的,不受此条款限制。
2、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,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,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,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。接受赠与的住房,须取得《不动产权证》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。
四、因办理不动产的变更、更正、补证、换证等业务导致出证时间发生变化的,应以同一不动产权利人第一次取得《不动产权证》的登记日期为准。
五、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,未完成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(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,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),其购房资格按东府办〔2016〕86号文认定。
 
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17年4月17日
附:东府办〔2017〕46号文:
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(东府办〔2017〕46号)
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、园区管委会),市府直属各单位:
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,支持合理住房需求,遏制炒房行为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限购对象及条件
(一)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,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。
(二)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,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;已有一套住房、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,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。
(三)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,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,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;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,执行以上第(二)点规定。
(四)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。
 
二、交易转让
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(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以网签时间为准),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。
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,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;接受赠与的,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。
 
三、执行时点
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。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网签的,或未完成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(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,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,不予认可),网上已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的,仍按原政策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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